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将《工作要点》明确的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强化督促督办。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工作任务,调度汇总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11月25日前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工作落实情况,扎实推进重点任务落地落实。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优化营商环境单项调度。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遵义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一、深化简政放权
(一)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对应调整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深入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集中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市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监管方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持续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压减强制性认证事项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广泛推行产品系族管理,解决重复检验检测、重复审批认证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2021年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纵深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政府监管
(八)充分运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长信箱、“互联网+督查”等平台,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的堵点难点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委督察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情况开展抽查。严格落实国家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次数。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将更多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进一步充实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缓解基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人员不足问题。(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部分重点监管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充分运用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等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引导企业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结合我市优势产业,试点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督促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公布城管执法标准和要求,加大对随意执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加强疫苗全过程监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每年对疫苗流通环节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疫苗使用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在生产环节对有投诉举报和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单位实施专项检查,在使用环节对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设备使用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并加强对其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整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不规范诊疗行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违规支付医保待遇、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等问题。建立欺诈骗保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排查。(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规范交通、税务、应急等领域执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对轻微交通违法初犯偶犯等更多采取警告方式,慎用或不适用罚款,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落实和完善罚没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开展移动应用程序(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督促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加强网络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完善与企业投诉举报联动处理机制,及时核实处理用户投诉举报。(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引导学术论文等数据服务提供商降低论文等资源获取费用,推动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大幅压减网站备案登记时间。(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优化“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对接互联网平台,推动互联网医院建设,提供常见病和慢性病复诊、健康咨询、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积极配合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省统一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构建。积极配合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工作,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安全管理,实现可感知、可预测、可预防。(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提升服务质效
(二十三)按照省相关要求,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审查要点,年内实现省内事项“全省通办”。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简易办、就近办。(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四)宣贯《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遵义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统筹推进市级政务信息系统计划管理、评审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五)提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支撑能力。完善提升“一云一网一平台”,优化提升市级云资源有效利用率。提升政务数据平台数据归集、共享、开放调度等能力。持续提升视频中台、政务云视频会议中台等业务中台支撑服务能力,为各部门政务服务应用提供能力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六)切实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配合开展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与国网、省网的融合应用。推进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人社等领域200项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推进20个电子证照共享应用。(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七)配合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市县移动体系建设,规范政务服务移动应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加强对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务。(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八)运用电子税务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九)优化水电气暖网等公用事业服务,清理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等各类网络资源,加快推进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优化外线施工办理流程,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物料堆放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能源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遵义供电局等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逐步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上办。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降低企业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办法和标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一)到2021年底,通过遵义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检验检查结果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间授权使用,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共享应用覆盖率达公立医疗机构总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二)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年底前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就医结算备案、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74项事项异地办理。与毗邻市、重点劳务输入地、东西部协作地区建立政务服务“跨省联办”机制,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三)在省市县三级标准化建设通过评估验收的基础上,优化、提升、完善大厅服务功能。及时跟进国家、省标准化建设指导方向,整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四)优化社保、医保缴费业务流程,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社保、医保缴费事项网上办理,年底前基本实现个人缴费事项掌上办理。(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市相关单位)
(三十五)非紧急类便民政务服务热线全部整合进入“12345”,提供“7×24小时”“1号码”全天候人工服务。(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六)加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便利企业和群众融资。年底前对已签约银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遵义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七)按照国家、省安排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研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新模式。(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八)积极推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贯彻落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结合国家医保局2号令、3号令以及省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医保定点机构不必要的申请条件和要求,提高办理时效,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十九)加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残疾人、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困难退役军人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热线,完善特殊困难残疾人访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开展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扶贫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十)严格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开展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专项清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十一)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系,联通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外资企业一次登录、一次提交材料,即可办理企业注册、预约开户、外汇登记等高频事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等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十二)推行灵活查验,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出入境货物,灵活采取预约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牵头单位:遵义海关,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十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6个工作日以内,开展无纸化单证备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遵义海关、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十四)借鉴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改革试点经验,完善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便利化管理措施。推动各类公共海外仓向跨境电商企业共享仓储容量、货物物流等数据信息,方便企业利用海外仓资源。(牵头单位:遵义海关、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十五)积极稳妥推进婚姻登记异地办理改革,开展辖区内县(市、区)结婚登记异地办理试点,力争年内实现全市异地通办。(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营商环境
(四十六)打造“贵人服务”的遵义升级版,进一步丰富“遵满意”政务服务品牌内容,助力打造国内一流的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十七)加强直达资金划拨的监督指导,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督促各地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十八)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督促各地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落实好各项非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十九)切实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投放,并按照“应延尽延”的要求落实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解决企业资金的接续难题。(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遵义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曝光。巩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成果,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乱收费问题整改到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十一)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整治银行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收费与服务项目不符等违规行为。加强银行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遵义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
(五十二)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再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发放流程和模式,推行线上服务、“不见面”审批等便捷信贷服务。(牵头单位:遵义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
(五十三)严格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低风险工程、一般工程三类,分别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同步加强勘查设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十四)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并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和就业信息共享,做好就业保障和服务。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十五)加大就业服务供给,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依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构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便民化,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十六)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对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自主开发评价规范。获得企业发放的职业技能相关证书的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十七)继续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收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拼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十八)开展营商环境比拼年活动,年底前完成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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