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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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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_ 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指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协调、主动推荐,新招引企业落户我县,并按程序进行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_ 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本县财政供养人 员除外)。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在绥阳县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基础设施、房地产、矿产资源及其他特许经营类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项目竣工验收,正式投产经营并产生税收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_ 进行奖励:

  1.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以上,投产经营后一年内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 参照第一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 %给予一次性奖励;

  2.单个项目原则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到我县投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 项目,除给予以上奖励外,另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 15万元、10万元奖励(此项单独就高奖励,不重复叠加)。

  (三)新引进单个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 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经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在县级设立的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

  五、引资人申报及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在项目协议签订后,凭以下材料到县投资促进局领取并填写《绥阳县招商项目引资人申报登记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引资人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M明;

  2.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或一个引资团队。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六、奖励手续认定

  (一)项目税收认定

  由引资人提供引进企业缴纳的税收税票,向县投资促进局申请进行认定。

  (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

  由引资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向县投资促进局申请进行认定。

  七、奖励申领程序及要求

  (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完成申报登记手续的引资人,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

  (二)县投资促进局进行初审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对审核通过拟奖励的项自及

   引资人名单、奖励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县投资促进局在公示期满后,符合奖励规定的,在5 个工作日内向引资人兑付奖励资金。

  (五)引资团队申领奖励的,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

  (六)奖励资金须由引资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期满后1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八、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奖. 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

  (二)对弄虚作假,釆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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