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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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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绥阳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扩大开放,吸引外来投资,特制订《绥阳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试行)》。

  第二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由绥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在我县新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三次产业,产业发展中具有引领性且具备一定经济及社会效益的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或生产经营收入年税 收达3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四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金奖励

  第五条优先确保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指标。

  第六条投资工业项目落户绥阳,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 亿元的项目,政府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固 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政府最高可参照_ 项自土地出i土金等额奖励扶持企业发展:一产、三产项目根据实际投资强度参照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章财税扶持

  第七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参照县级留存金额按规定比例给予5年奖励(前2年每年100%,后3年每年50%)。

  第八条企业总部、菅销总部迁至绥阳县境内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在绥阳县外),前两年县政府参照企业生产经营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60%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新增投资在城区购置或租赁楼宇,从事广告策划、影视制作、动漫设计、网络信息、律师事务、会计事务、咨询中介、高新科技、旅游中介等现代服务业的,年纳税超过20万元的,前两年 参照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重点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县级留存金额按规定比例给予5年奖励(前2年每年100%,后3年每年 50%)。

  第四章其他优惠

  第十一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自投产之曰起,免收前两年厂房租金,后三年按应收租金的50%收取。

  第十二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 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或贵州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我县后,优先安排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新获得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经县科技部门备案后,可享受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奖励,其中:每项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每项软件著作权奖励1万元,单户企业软 件著作权每年奖励限额50万元。

  第十五条对我县上述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关键技术,或者在现代服务领域有重要创新突破的专家和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除享受贵州省相关政策外,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解决人才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问题。

  第十六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聘用的博士、硕士的房租补贴,参照绥阳县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服务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设立5000万元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对本县经济发展有引领作用的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发展壮大给予一定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实行投资项目手续全程代办制度。

  第十九条对重点引进企业实行县级领导挂帮制度,高效快捷解决企业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县督查局、县作风效能办负责对限时办结、一站式办理、代办服务等制度的追踪问责问效,对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吃拿卡要、推诿拖延、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惩处,营造公平自由的投资环境,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500强企业和单个产业投资项目超过5亿元落地我县的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商议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凡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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