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3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魏树旺
2017年12月11日
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遵义综合保税区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遵义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7〕90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遵义综合保税区及其托管区配套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遵义综合保税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在遵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为东至经四路、南至新田路、西至挑水河、北至双新快线,重点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实行封闭管理。
遵义综合保税区及其托管区配套区是指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范围,范围为东邻洛安江、南靠杭瑞高速、西至仁江河、北抵红安大道以内的区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含综保区围网内面积1.1平方公里)。
综保区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遵循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良、高度开放的原则,努力打造成为遵义对外开放主阵地、黔川渝结合部开放主平台、西部内陆开放示范区、全国特色综合保税区。
第五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保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具体负责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综保区的贯彻实施,制订和组织实施综保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拟定综保区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货物贸易以及相关保税业务的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等工作;
(四)为当地政府和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环保等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在综保区推行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创新监管模式;
(五)负责综保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土地前期开发、规划建设等工作;
(六)负责综保区内企业建设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七)负责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委托综保区管委会管理,作为托管区配套区,与综保区实行“五个统筹”,即:统筹区内区外、统筹开发建设、统筹产业发展、统筹招商引资、统筹人员使用。
第八条 综保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和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编制综保区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综保区内的行政社会事务实行属地管理,由新蒲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条 遵义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收、公安、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综保区派驻机构人员或设立服务窗口开展服务,综保区管委会负责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
第十一条 综保区管委会作为市一级预算单位,由市财政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综保区管委会实现弹性用人机制,探索建立授薪员额制人员管理,在引进人才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建立分配激励机制,将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三条 成立遵义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综保区开发经营企业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综保区管委会管理,享有综保区开发建设权及对所投资项目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负责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的维护、经营性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三章 投资与运营
第十四条 综保区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建立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综保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前置许可外,综保区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申办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综保区充分发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网外配套等功能,重点发展以大数据为引领的智能终端产业、以绿色生态为特色的轻工产业、以航天航空配套为主的装备制造业;积极开展出口加工、物流分拨、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金融服务以及其他新型贸易业务,打造成为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鲜明的综合保税区。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在综保区开展下列创新试点业务:
(一)引入境外资金投资综保区建设;
(二)跨境股权投资;
(三)抵销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间境外债务;
(四)开立离岸结算账户;
(五)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外包;
(六)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运营;
(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
(八)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和企业担保项下业务手续;
(九)经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对综保区创新试点业务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其他区域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经批准适用综保区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综保区设立总部和集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为一体的运营中心。
第二十条鼓励依法设立的检验、鉴定、认证、信用、劳务、公证、会计、律师、金融、保险、信息等专业机构,为综保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
综保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等专业机构规范和发展的制度。
第四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综保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要求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支持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创新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模式优化监管措施,提供通关便利。
第二十二条 综保区围网内区域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封闭化管理,进出人员和运输工具凭综保区管委会发放的专用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综保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等有关单位,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保障进出人员和运输工具正常、有序、便捷通行。
第二十三条综保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汇、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综保区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综保区管委会组织会同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汇、商务、口岸、边防检查、交通运输、机场等单位建立综保区联席会议制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在投资贸易便利化上先行先试,积极创新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第二十五条 综保区管委会设立联合查验中心,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由口岸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联合查验。
第二十六条 综保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除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均以出让方式取得。综保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纳入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全额用于综保区的建设发展:
(一)各级财政给予综保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
(二)综保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市、区留存部分;
(三)综保区规划范围内财政收入市、区留存部分;
(四)综保区内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营收益。
第二十八条 综保区管委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一)制定统一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依法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二)设立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场所和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文书等制度;
(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企业信用系统及其相关配套制度;
(四)保障和服务企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综保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综保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并可以探索共同建立市级“支持进出口贸易发展资金”“退税资金周转池”“退税融资担保池”和开展“外贸信用贷”等业务,促进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综保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诉协调机制,受理或者协调处理各类诉求,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制定、修改有关综保区管理服务的政策、制度,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且按照程序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综保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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