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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5785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文号 遵府办函〔2024〕14号 是否有效
标题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遵义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1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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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遵义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遵义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遵义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及分级应对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指挥机构

3 风险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3.2 风险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措施

4.5 响应终止

4.6 调查评估

4.7 善后与恢复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资金保障

5.4 交通保障

5.5 医疗保障

5.6 通信保障

5.7 治安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6.2 应急演练

6.3 宣传和培训

6.4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名词术语释义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安全事故,有效提高我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防范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从业者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遵义市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快速响应工作总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遵义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本市旅游行业领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或旅游从业者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因突发极端天气、地震、山体滑坡、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旅游安全事故;②因旅游景区(点)内游客踩踏、挤伤、滞留,或旅游景区(点)内交通运输、火灾、建筑物倒塌或游船、客运索道、玻璃栈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其它特种设备等事故灾难引发的旅游安全事故;③因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旅游安全事故;④因景区(点)内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旅游安全事故;⑤本市旅游节庆活动、涉外旅游者在本市旅游或本市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团队涉外旅游发生的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力保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防范和避免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各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建立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专业优势,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较大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依靠专业,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强化企业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确保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5 事故分级及分级应对原则

1.5.1 事故分级

根据《贵州省旅游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本市旅游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2 分级应对原则

(1)市级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应对,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置应对。初判发生较大旅游安全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应对。其中跨市级行政区域和超出市级应对能力的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厅局组织应对或者提供支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由市级层面组织指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应对;必要时,市级层面可以直接负责应对。

(2)县级应对。初判发生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1.6 应急预案体系

遵义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安全应急预案组成。市、县级文化旅游部门,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寨、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1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统筹监督、指导全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1.6.2  县级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对区域内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6.3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履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定职责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本单位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县级旅游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在同级党委、政府及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辖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旅游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是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的市级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协调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机构职责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关于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全市旅游安全事故应对等工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较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重大、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决定市级层面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并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研究决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市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传达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决策指令,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机构组成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文化旅游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文化旅游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办(市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遵义供电局。视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旅游局局长兼任。

2.1.2 现场指挥部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厅局对旅游安全事故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事故有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研判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综合协调和信息工作组、现场救援处置及专家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工作(心理干预)组、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组、秩序安保和人员排查组、事件调查组等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职责和组成见附件3)。

2.1.3 市级工作指导组

由市文化旅游局牵头组织成立旅游安全市级工作指导组,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督促指导工作。

2.1.4 专家组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旅游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评估分析事故信息,为制定、调整应急救援方案和解除应急响应等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及技术支持。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一般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与应对处置等工作的组织指挥机构。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要组成临时现场指挥机构及各工作组,明确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3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指挥机构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事故风险隐患特征、应急资源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确保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能有序开展自救互救、疏散转移等先期处置工作。

3 风险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部门要建立完善旅游安全事故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管,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应急、水务、气象、地震、林业、交通、卫健、消防、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共享,及时搜集掌握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项目、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预警等信息,研判安全形势。当相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对重点区域、危险源等进行持续监测,并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本单位风险监测及预警接收机制,  根据本单位风险类型和特点,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有效管控和排查治理。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确保安全使用。

3.2 风险预警

3.2.1 风险预警分级

旅游安全事故风险预警,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风险预警,依次发布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风险预警信息。

3.2.2 风险预警发布

(1)风险预警级别研判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旅游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如景区交通拥堵、地质异常、游客流量超限等;或市级气象、应急、自然资源、水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地质灾害、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等预警信息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判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确定旅游风险预警级别,适时发布相关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2)风险预警发布程序

四级、三级风险预警,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经副指挥长(市文化旅游局局长)批准后,启动并发布。

二级风险预警,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并发布。

一级风险预警,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并发布。

(3)风险预警主要内容

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发布内容包括:风险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风险级别、风险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有关预防风险措施及工作要求等。风险预警可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短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

3.2.3 风险预警措施

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发布后,要对预警发展情况跟踪监测,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并根据旅游安全风险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风险预警参考措施见附件4)

3.2.4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经分析确认险情预警所涉及的危险减轻或已经消除,需要解除预警状态时,由预警发布机构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企事业单位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要求及时向事发地文化旅游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属地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涉外旅游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接到旅游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报告。按照《遵义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遵义市较大以上事件紧急信息办理工作要求,具体报告时限、方式、要素如下:

接报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信息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要求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一般级别旅游安全事故信息报送,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对比较敏感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要时期事故,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基本要素。各级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基层组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4.2 先期处置

4.2.1 分级处置

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组织开展疏散,转移受险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道)要调动周边应急救援力量,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2.2 分类处置

(1)自然灾害类

因突发极端天气、地震、山体滑坡、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涉事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采取避险措施,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根据具体事故类型,开展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灾难类

因旅游景区(点)内游客踩踏、挤伤、滞留,或旅游景区(点)  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或游船、客运索道、玻璃栈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其它特种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旅游景区(点)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营救工作,并按规定迅速向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公共卫生事件类

因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尽快联系安排病患及时就医,并立即向属地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社会安全事件类

因景区(点)内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报告,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安保力量进行群众安全转移、封锁有关场所、道路,尽量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以及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涉外旅游安全事故类

发生涉外旅游安全事故,涉事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救援。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接报涉外旅游安全事故信息后,应根据事故等级及严重程度,按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安排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和善后工作。

(6)其他突发事故类

其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时,事发地旅游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的指挥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理的,应当及时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要提供相应的配合与协助。

4.3 应急响应

市级层面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当发生或者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启动旅游安全事故市级一级应急响应:

①因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②旅游者500人及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③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及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及以上;

④本预案发布一级(红色)风险预警信息,经研判极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⑤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发生或者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启动旅游安全事故市级二级应急响应:

①因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②旅游者2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③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及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及以上、48小时以下;

④本预案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风险预警信息,经研判极有可能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⑤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当发生或者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启动旅游安全事故市级三级应急响应:

①因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②旅游者5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

③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及以上;

④本预案发布二级(橙色)、三级(黄色)风险预警信息,经研判极有可能发生较大旅游安全事故;

⑤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当发生或者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启动旅游安全事故市级四级应急响应:

①因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造成50人以下旅游者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③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及以上、12小时以下;

④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及以上、12小时以下;

⑤本预案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风险预警信息,经研判极有可能发生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⑥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对涉及面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旅游安全事故,可视情况提级处置。

4.3.2 启动程序

启动市级层面一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

启动市级层面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

启动市级层面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副指挥长(市文化旅游局局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

启动市级层面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

4.3.3 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本预案四级应急响应时,各级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①密切关注掌握现场动态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②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评估发展趋势,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③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市级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④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2)启动本预案三级应急响应时,各级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①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密切关注掌握现场动态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②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评估发展趋势,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③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根据实际处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事发地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

④加强与应急、公安、交通、消防、卫健等部门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及时增调救援力量。

⑤加强事故现场人员疏散转移,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

⑥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3)启动本预案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时,各级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①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根据实际处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事发地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

②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协调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③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增调救援力量,超出市级处置能力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④做好交通、通信、医疗、消防、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加强事故现场人员疏散转移,加强对突发事件灾害波及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⑤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4 现场处置措施

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本预案应对处置程序开展现场应对处置工作。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置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及现场工作组,根据事故具体类型与危害程度,科学精准制定现场救援处置方案。现场救援处置方案可参照下列所述应急措施,具体现场救援处置措施根据现场实际与现场专家意见建议进行调整:

(1)组织现场有关技术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科技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受困失联人员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事故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组织人员清点游客人数,通过对事发地点所属旅游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排查事发地常驻人员失联(受困)情况;调取当日门票使用情况,排查游客人数;调取事发地周围监控  , 排查人员信息;组织三大运营商运用技侦手段、采取查询通话记录等方式对被困人员进行核查和定位,迅速核准被困人员信息;

(6)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5 响应终止

满足下列条件,经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应急响应:

(1)险情排除;

(2)现场救援活动结束;

(3)群众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群体性事件聚集群众解散;

(5)滞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被消除。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继续跟踪事件进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6 调查评估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适时对突发事件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和责任等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并形成调查报告。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旅游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向上级提交报告,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对事件调查报告签署意见,必要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

4.7 善后与恢复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核实应急处置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指导、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与恢复工作。保险企业要按照保险合同,快速开展保险理赔,必要时,依法先行理赔。旅行社责任险承保单位应派员参与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本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的积极作用。

5 应急保障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人力保障

市县两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专兼职救援队伍、各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县(市、区)文旅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队伍建设,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为救援提供专业指导。

5.2 物资保障

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民政、消防、交警等部门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特点做好物资、设施、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的储备和管理,落实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5.3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文旅部门要对本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应急预案演练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保障。

5.4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相关部门要会同运营商完善景区等涉旅区域的应急通信建设。市县文旅部门要明确与应急救援工作相关联单位人员的联系方式,结合实际借助卫星通信、对讲机等建立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信息通畅。

5.5 医疗保障

各级卫健部门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建设,健全紧急医学急救绿色通道机制。事发地卫健部门负责事故先期紧急医学救援,及时派遣医疗救治队伍开展人员救治及现场防控工作。

5.6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为应急抢险车辆等采取保障措施,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顺畅。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秩序管控,维护事故现场救援秩序,保障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文化旅游局负责牵头制定和管理。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估和修订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本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制度。

6.2 应急演练

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县级文化旅游部门应主动组织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6.3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旅游部门,应广泛宣传旅游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

6.4 责任与奖惩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旅游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牺牲人员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文化旅游局承担。

7.2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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