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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34934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8日
文号 遵府办函〔2024〕4号 是否有效
标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时间:2024-03-0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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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贵州省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组织开展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查工作,实现如下工作目标和任务:一是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二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体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四是培养锻炼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五是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的范围是遵义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梳理汇总“四普”政策汇编、研究学习文件精神,组建市县两级普查机构、成立普查专班、落实办公阵地、做好人财物等后勤保障,在“三普”基础上摸清全市文物底数,编制市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普查办备案,组织市、县普查人员参加省市两级培训,实现培训全覆盖。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按照市县普查实施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依据6大类63个细分类别,在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上开展文物调查。市普查办将分别组织专家核查组、执纪监督组,按县(市、区)分组开展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普查标准和规范,由市级负责县(市、区)普查数据的质量审核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普查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按程序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遵义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自动撤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成立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工作机构,建立相应普查机制,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

(二)充实普查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统筹好本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落实普查经费。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四)做好普查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各级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五)营造宣传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营造支持文物保护、支持文物普查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予以处罚。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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