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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37721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6日
文号 遵府办函〔2023〕54号 是否有效
标题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24-2026年巨灾保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12-1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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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24-2026年巨灾保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2024-2026年巨灾保险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6日

遵义市2024-2026年巨灾保险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30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持续发挥巨灾保险政策优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可持续、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群众自愿参保保增量”模式,持续全面开展巨灾保险服务,切实提升群众减灾抗灾能力,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二、实施步骤

全市巨灾保险服务方案按年度实施,第一个保险年度自202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以后年度依次递推),市、县起保时间与省级同步。三年内确保增量保险群众参保率达到40%以上。其中:第一个保险年度全市群众参保率不低于统保总户数的30%、第二年度不低于35%、第三年度不低于40%。

三、工作重点

(一)承保公司

巨灾保险承保公司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规,从具有专业资质以及承保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强的保险机构中产生。

(二)投保对象和保险标的

1.投保对象。全市范围内的农村常住居民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

2.保险标的。投保对象拥有的坐落于我市农村且有人长期生活居住的成套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内的卧室、正厅、饭厅、厨房、卫生间等以及家用电器、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具等室内财产。

保险标的仅指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以户为单位,投保对象在我市范围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费组成和费率

巨灾保险服务由基本保险、增量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因灾人身伤亡保险和灾后基本生活补助)两个部分构成。具体如下:

1.基本保险。由市、县统保与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组成,省级统保保费为4元/户,保额为5000元/户(参照《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由省级承担并支付,省级如有新方案出台,则按照新方案执行);市、县基本保险统保保费7.4元/户,保额为17000元/户,其中房屋保障额度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15000元,室内财产保障额度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2000元;由市、县两级为全市符合条件的投保对象每户提供7.4元/户保费,市、县财政按照2:8比例承担,即市级承担1.48元/户、县级承担5.92元/户。

2.增量保险。保费20元/户,保额不低于105000元;由符合投保条件的基本保险对象自愿缴纳20元/户保费。针对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人员,采取市、县两级统保的方式实现全覆盖,保费20元/户由市、县财政按照2:8比例承担,即市级承担4元/户、县级承担16元/户,农村低保户数和农村特困人员户数以当年12月市民政局统计数据为准。具体为:

(1)家庭财产保险。保费10元/户,保额23000元/户;

(2)因灾人身伤亡保险。保费10元/户,保额80000元/人(累计赔偿限额以实际家庭人口计算);

(3)因灾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保费0元/户,保额2000元/户,无费率。

(四)保障范围

1.基本保险。符合条件的基本保险对象免费享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提供的2.2万元/户基本保险。

2.增量保险。符合条件的基本保险对象(含政府统保的低保户和五保户)且自愿缴纳20元/户增量保费享受不低于10.5万元/户增量保险。

3.投保资金保障。市、县两级将基本保险、统保农村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人员增量保险专项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政府安排的灾害保险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五)保障方案

巨灾保险服务方案共为被保险人提供房屋、家庭财产、人身伤亡、因灾生活补贴四个方面保障。未缴纳20元/户增量保费的对象按照2.2万元/户基本保险提供保障。(详见保障方案表)

保障方案表

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

增量保险

省级基本保险

市、县基本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人身伤亡保险

因灾基本生活费用补贴

赔偿限额

0.5万元

1.7万元

2.3万元

8万元

2000元

房屋1.5万元

室内财产0.2万元

保险责任范围

因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雷击、山体崩塌、地面突然塌陷、滑坡、泥石流、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除外)及爆炸、火灾、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房屋损失、人身伤亡和家庭财产损失(现金除外)。

伤亡赔付比例

项目

伤残程度

百分比

金额(万元)

(一)

死亡、一级伤残

100%

8

(二)

二级伤残

90%

7.2

(三)

三级伤残

80%

6.4

(四)

四级伤残

70%

5.6

(五)

五级伤残

60%

4.8

(六)

六级伤残

50%

4

(七)

七级伤残

40%

3.2

(八)

八级伤残

30%

2.4

(九)

九级伤残

20%

1.6

(十)

十级伤残

10%

0.8

基本生活费用补贴赔付计算方法

每户因灾人身伤害+家庭财产损失+房屋损失赔付总数理赔总金额在500元及以下,基本生活费用补贴免赔;理赔总金额在501-5000元,补贴基本生活费用200元;理赔总金额在5001-10000元,补贴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理赔总金额在10001元及以上,补贴基本生活费用2000元。

备注

1.因电压不稳造成的电器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

2.人身意外伤害指因灾致死致残,以每人责任限额8万元进行赔偿;

3.保险房屋和家庭财产全部损失按照房屋和财产保额全额进行赔偿;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房屋和家庭财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累计赔偿不超过每年对应赔偿限额。

4.因灾致死致残按《伤亡赔付比例表》进行赔付;

5.因灾人身伤亡是指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的或保险规定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

(六)承保公司责任

负责对投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具体包括: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巨灾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主动开展相关从业人员业务培训,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强乡镇服务网点建设,完成房屋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台账、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等工作,按协议提供理赔服务,及时处理理赔中产生的争议;协同投保方加强道德风险防范。

(七)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保险协议书。巨灾保险服务采用协议统保的方式,市级统保部分由市应急管理局与相应的承保公司签订市级统保协议书。县级统保部分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与相应的承保公司签订县级统保协议书。保险协议书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保险费支付和收缴。市级财政安排的市级统保资金,在承保公司与市应急管理局完善相关保险手续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支付。县级统保资金,在县级承保公司与县级应急管理局完善相关保险手续后,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支付。增量保险保费由相应的承保公司负责收取。

3.出具保险单。市级统保由相应的承保公司向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县级统保由相应的县级承保公司向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增量保险部分由承保公司向参保对象出具有关票据和保单。

4.报案。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拨打承保公司报案专线进行报案,被保险人也可通过村支两委、乡(镇、街道)应急办、社会事务办、安监站、驻村干部以及县(市、区)承保公司等途径进行报案。发生大面积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时,可由乡、镇(街道)或村、组对本次灾害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向承保公司进行报案。

5.定损理赔。承保公司查勘人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须在3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一般赔案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同时采取补救措施。

6.理赔时效。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出险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与承保公司共同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组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单次灾害过程报案涉及户数达50户以上的,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3天结束资料收集完结并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7.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承保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和相关工作机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赔偿标准

1.房屋和家庭财产损失。部分损失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限额内计算赔款,室内家庭财产损失优先使用基本保险室内财产部分保额进行赔付。房屋倒塌或者家庭财产完全损失,按照对应保额全额赔付。

2.人身伤亡。按照死亡或伤残等级在保额限额内按照比例计算赔款,伤残鉴定需经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费用由承保公司承担。

3.清污费用。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基本保险承保公司按500元/户赔偿清污费用。

4.预赔付款。因灾死亡或重度伤残情况案件,经保险查勘,保险责任成立的,承保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死亡或预估伤残等级赔偿限额的50%,在报案一个月内向被保险人兑现预赔付款,待相关资料完善后补足剩余理赔款。

5.免赔部分。房屋、家庭财产损失合计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免予赔偿,基本生活补贴费用免予赔偿;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未达到十级及以上的因灾人身伤亡保险免予赔偿。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巨灾保险服务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遏制因灾返贫、致贫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巨灾保险服务这项民生实事办实办好。市应急管理局要牵头抓总,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巨灾保险服务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好本级保费补助资金,指导所辖乡(镇、街道)推进巨灾保险服务方案落实;组织实施好辖区内基本保险对象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发动、投保理赔等工作。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及时、足额缴纳保费,协同承保公司执行“周清月结”,及时掌握理赔情况,督促承保公司及时足额向参保群众兑现理赔金。

(三)提升服务水平。承保公司要严格对照保险理赔时效要求,精简理赔流程和手续,减少不必要的资料和手续,更新完善“一张纸”“清单式”理赔工作方法,不断提升保险理赔时效,切实做到“快处快赔”。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便捷、快速、高效的增量保费缴纳渠道,方便群众缴费,保障资金安全。要按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保本微利”要求,切实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发挥好政策保险社会效益。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要广泛动员,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和手段,创新宣传方式,组织保险政策宣传工作队,走村入户开展宣传,并利用应急广播村村通等媒体手段,多措并举引导群众自愿参保。承保公司要统一制作巨灾保险服务方案的公益广告、微电影等在全市范围内投放,提升巨灾保险服务政策知晓度和参保率,并配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政策培训,确保从业干部、业务人员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做到政策培训全覆盖。

(五)加强跟踪问效。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要研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承保公司保险服务水平制定细化考核工作方案,按保险年度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承保资格;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确保全市巨灾保险服务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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