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遵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9日
遵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9年底,建立健全与省域副中心城市定位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对全体老年人的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管理制度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国家、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遵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当地老年人服务需求、财政承受能力、可持续性等因素适当拓展服务内容,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2.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清单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合理设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要确定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省部署安排,做好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制度中老年人口状况和养老服务指标调查统计工作,助力开展遵义老龄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养老产业发展等方面研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根据个人意愿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将特困、低保家庭等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或统筹基层力量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实现月探访率达到100%。运用“五社联动”工作机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制度。为我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按相关规定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要素保障机制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5%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细化目录清单、服务标准等内容,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慈善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经济发展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将涉及空间利用内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落实用地用房支持政策。加强用地保障,新建的城镇居住区应当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转换、租赁、改造、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补齐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金融及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减轻生活困难老年人的照护负担。适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引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向有需要的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及退役军人等入住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积极盘活存量资源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在服务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优化布局。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转维护经费和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动员企业、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开放,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完善城市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布局合理、供需衔接的“县、街道、社区”三级城市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县级建设以照护特殊困难失能老年人为主,专业性较强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资源统筹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站。鼓励按照适老化标准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全力推进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服务规范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将服务延伸至家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健全由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组成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可以拓展服务功能,为周边老年人开展日托、全托、上门服务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或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置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以签约服务、协议合作、开通就诊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增强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基础医疗服务能力。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居家医疗服务。依托遵义丰富的旅游资源,打造一批旅居养老基地,发展以休闲养生、避暑度假为主的特色养老产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和环境建设,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养老应急呼叫器等适老化设施。加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老年人日常生活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生活困难的重度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退役军人等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加大养老人才培训力度。开展养老护理员就业和能力提升培训,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加养老护理员配备,逐步使公办养老机构内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养护比例不低于1:3。(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养老护理员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养、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持续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应荣誉、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增强养老护理员职业吸引力。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认可、尊重养老服务人才的良好风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力量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社会服务组织、社会专业在校学生多方式参与关爱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到2026年,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2人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养老服务领域重点任务、难点问题及推进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落地见效。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强化宣传引导。弘扬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全社会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遵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 件
遵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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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责任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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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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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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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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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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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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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年度逐步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重度残疾老年人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家庭。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低保对象中失能、高龄、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家庭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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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或照料护理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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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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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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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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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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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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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依托各级光荣院提供集中供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等医疗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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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服务 |
同等条件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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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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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流浪乞讨救助 |
按照有关规定,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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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辖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一次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健康管理服务 |
市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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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共文化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管理运营的A级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进入。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优待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体局 市文化旅游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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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服务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减免费。在遵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外市籍老年人,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优待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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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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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服务 |
按照有关政策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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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养老服务扶持项目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运营补助。 |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
政策扶持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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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含社区养老服务站、养老助餐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养老机构 |
政策扶持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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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市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
依托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辖区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 |
城市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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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村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
依托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为辖区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组织农村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
农村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备注:若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服务项目,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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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030002001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