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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36295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06日
文号 遵府办发〔2023〕3号 是否有效
标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3-0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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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遵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遵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强化数据汇聚共享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以及《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遵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购买建设和运维服务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各用户单位的政务业务管理系统、政务业务服务系统、政务数据资源库、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以及服务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需求导向、应用驱动,统筹集约、横向联通、纵向贯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购买服务、统筹资金保障的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实施,组织编制年度计划,统筹资金使用,统一服务采购。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需求计划的联合审查;会同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含运维)的基本建设类项目进行审核、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机制,统筹资金安排用于购买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服务。

市网信部门负责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需求计划的联合审查,负责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要求,监督、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单位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依法查处信息安全违法案件等。

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商用密码管理有关要求,监督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单位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户单位,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使用主体,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及本部门(含二级机构)业务需求提出建设和运维计划,参与购买服务、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用户单位根据业务实际需求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年度需求计划,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需求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划、计划等编制;

(二)紧密结合本部门业务需求,并与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相衔接;

(三)依据充分,明确系统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安全保障、运维服务、经费预算等需求;

(四)对于本办法实施前的已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报送运维计划时,要确保已建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现数据共享及开放。

第六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市各用户单位提交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含运维)年度需求计划进行入库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编制市级年度计划。

对入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按程序列入下一年度市级建设(运维)计划。

第七条  各用户单位临时安排或者业务需要补充的项目,应当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确需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补充列入当年建设计划。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支情况和项目实际,确定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总预算资金,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列入市级建设(运维)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使用。

新增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服务,由用户单位提交需求,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审核和预算。对于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服务,由用户单位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第九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预算部门(用户单位)对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规范编报绩效目标、严格绩效运行监控、抓实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十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及用户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原则上每年7月30日前预算执行率应当达到年初预算目标的50%,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年初目标的90%。

因用户单位原因影响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的,可以延缓或终止相关项目实施,相应项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年度建设(运维)计划中其他项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用户单位应当充分调研业务需求,形成用户需求分析报告,提交市大数据主管部门。

用户单位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数据共享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用户单位的需求分析报告,组织编制项目服务方案,包括建设和运维内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数据安全、进度安排、技术路线、实施路径、服务保障、培训计划、经费预算等,并反馈用户单位确认。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服务方案的政策符合性、技术路线、软件架构及业务功能、数据资源管理、云资源使用、安全防护、密码应用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服务方案,编制年度服务采购方案,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及流程,开展服务采购。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用户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合同及评审通过的项目年度服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承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建设运维服务保障,接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的服务评价。

涉及市、县两级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年度项目服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和服务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用户单位确认并在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由项目承建单位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年度项目服务方案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用户单位组织对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前,项目承建单位应当进行自评,并向用户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一并附上服务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服务总结应当包括项目所有功能的实现情况、数据目录编制和数据资源上架情况、数据安全防护和密码应用情况、维保服务,以及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调度,各用户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系统梳理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在服务验收前,用户单位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完成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数据资源目录发布到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遵义专区。项目承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用户单位完成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户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明确共享开放数据的信息名称、信息项、数据分类、数据更新周期、服务方式、提供方式等内容,并根据分类分级在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遵义专区、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遵义专区(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上实现数据共享开放。

数据分类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六种类型,数据服务方式主要包括查询、核验和批量交换等,数据提供方式包括服务接口、库表和文件等。开放类数据属于敏感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后对外开放。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应当以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和要求为标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承建单位积极做好“云上遵义”政务云平台、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遵义专区、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遵义专区等信息基础设施,以及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用户单位负责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资源使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等配套设施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户单位应当会同项目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对已建成项目每年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并将结果报送市网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用户单位应当会同项目承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进行管理。

政务数据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应当严格遵守隐私保护和数据脱敏脱密有关规定要求。

政务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财政等部门和用户单位,按照采购合同对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项目承建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

(一)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不符的;

(二)未基于“云上遵义”政务云平台建设的;

(三)未按要求接入全市统一政务数据资源体系的;

(四)未按要求对接贵州省政务服务平台的;

(五)未按要求接入“i遵义”城市综合服务平台的;

(六)未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开放的;

(七)未按要求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和密码应用的;

(八)与其他有关规定不符合的。

第二十九条  用户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要求的,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运维)计划及服务采购。

第三十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用户单位需求编制和项目使用情况、项目承建单位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专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市人民政府,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服务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维服务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以下内容不得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用户单位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保障。

(一)应当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开支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车辆购置及维护、办公水电费、办公家具、办公电脑、耗材、手机或固话及其通讯费、办公相关短信费等。

(二)属于部门业务工作范畴的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系统、平台或网站开展的业务管理、内容采编、宣传推广等业务运营支出。

(三)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涉及的配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本级年度计划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遵府办函〔2020〕6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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