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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43091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文号 遵府办发〔2022〕15号 是否有效
标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2-1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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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及数据产品流通行为,构建合法、合规、互信、安全的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资源开放、以及利用政府数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服务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资源,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管理,以一定形式记录、存储和传输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可机器读取的数据,除政务数据外,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法律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数据除外。

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指政府数据资源开放、以及利用政府数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服务的有关行为。

数据提供部门,是指提供政府数据资源的政务部门,负责政府数据资源的供给、审核和授权。

数据运营商,是指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选择对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运营工作的专业数据公司。

数据开发利用者,是指依法成立参与本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法定机构、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数据产品和服务购买方,是指购买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政务部门、社会组织、法定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数据中台是指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过数据技术,对全市政府数据进行采集、计算、存储、加工,提供统一标准和口径的数据资源基础支撑平台。

安全可信开发利用环境,是指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指导数据运营商依托贵州省安全可靠开发利用云平台搭建的市、县政府数据安全可信开发利用环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统筹协调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政府数据汇聚、治理,审核政府数据申请,推进政府数据开发利用授权等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承担数据安全监管。

发展改革、工业和能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编制规程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安排。

电信、交通、金融、教育、科技、自然资源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并对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负安全责任。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和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  数据资源供给

第五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市政府数据汇聚、治理,实行分级分类登记管理,形成可用的数据资源池。

鼓励社会数据接入,形成政企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开发利用。

第六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规定,编制、维护本部门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及时、准确、安全地开放本部门政府数据资源。

不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府数据资源,都应当纳入开放范围。

非涉密但敏感的数据应当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

第三章  数据资源申请

第七条  数据开发利用者通过遵义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据需求申请,详细说明数据来源部门、场景应用、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安全管控等内容。

第八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开发利用者提交的数据需求申请和资质能力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数据需求推送给数据提供部门。数据提供部门按照数据分级分类和开发利用边界条件,对场景应用、数据需求进行审核;涉及有关行业管理的,应当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需求审核并答复;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数据提供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数据中台归集治理形成的基础库、主题库中的数据,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根据审核通过的数据需求将相应数据资源纳入安全可信开发利用环境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数据提供部门账户,实时记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数量及价值。对贡献突出的数据提供部门,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章  数据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选择数据运营商对政府数据资源进行开放利用,并按照安全管理签订开发利用协议。

数据运营商应当依托贵州省安全可靠开发利用云平台搭建市、县安全可信开发利用环境。

第十二条  安全可信开发利用环境的开发席位、环境、工具、云计算等资源和增值服务,数据开发利用者按市场化原则有偿使用。

数据开发利用者进入安全可信开发利用环境进行数据开发利用,应当与数据运营商签订授权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数据开发利用者按照授权服务协议,对所申请的政府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形成可面向市场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成效应当及时反馈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据提供部门。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对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进行评估,确保开发利用实效。

第十五条  数据运营商和数据开发利用者应当将开发利用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上架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供数据产品和服务购买方选购。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应当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数据提供部门、数据运营商、数据开发利用者等各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数据监管、数据提供和数据使用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数据运营商、数据开发利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数据开发利用协议、授权服务协议约定的场景应用、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规定的安全边界开发数据产品。未经授权不得变更政府数据资源原始目的、方式、范围和使用期限,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所获取的政府数据资源,不得直接或通过与其他数据附加等形式变相转接相关服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所使用数据。

第十八条  数据运营商、数据开发利用者应当对所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包括政策风险、合规性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评估机制,会同数据提供部门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数据运营商、数据开发利用者提供的算法模型、数据产品进行安全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产生和管理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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