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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418334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文号 遵府办发〔2021〕27号 是否有效
标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3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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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遵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贵州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最高质量工作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不收费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1次。市长质量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市长质量奖有效期5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向市政府报请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二)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三)有投诉举报时,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四)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向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定拟获奖企业(组织)候选名单;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承办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活动实施监督。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遵义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5年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事件等事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技术质量指标,以及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成熟度高并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已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获奖6年后(含6年)方可再次申报;已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市长质量奖,但6年内(含6年)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励名额。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印证材料,并对申报表和印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表彰

第十三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方案。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市长质量奖相关申报工作安排。

(二)提交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报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四)材料评审。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委托评审机构开展材料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企业(组织)建议名单。

(五)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情况和现场评审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议。

(七)审议公示。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对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印发表彰决定。同时,对新获得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称号的企业(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杯,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发现违反者,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市长质量奖称号,不得擅自制作市长质量奖证书和奖杯。对伪造或冒用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由市市场监管局收回证书和奖杯,并自发生上述情形起6年内(含6年)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四)因未履行社会责任、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再符合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未主动报告,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报告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与申报企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在评审、推荐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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