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体系建设管理暂行规范》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体系建设
管理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数据资源体系(以下简称“数据资源体系”)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支撑数字遵义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要求,以及《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遵义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数据资源体系,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过数据技术,对全市政府数据进行采集、计算、存储、加工,提供统一标准和口径的数据资源集合。数据资源体系包括数据中台、视频中台、物联网感知中台等基础支撑平台,以省市一体化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为主要渠道实现数据共享开放,为各政务部门提供高质量数据资源服务,支撑跨部门业务大系统建设,是推动政府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共享开放的有效保障。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体系的规划建设、数据管理、共享开放及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数据资源体系的规划建设,以及数据资源体系中政府数据的汇聚、加工、治理、共享开放、安全保障等工作,牵头制定数据资源体系标准规范,对各政务部门数据共享开放、数据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将本部门自建政务信息系统归集的数据接入数据资源体系,对本部门接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实时更新,确保接入数据真实可靠,保证数据质量。各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为上级业务部门建设的,应积极协调上级业务部门推动数据分解下沉后接入数据资源体系。各政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部门数据接入工作。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遵守政府数据资源“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用好用活数据资源体系,可以通过数据资源体系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私自采集、重复采集、过度采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选定并授权专业公司具体承担数据资源体系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服务,并对各政务部门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政务部门正常使用数据资源体系。
第三章 数据归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各政务部门数据共享需求,定期发布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开放责任清单。
各政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按照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全量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在省市一体化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上发布,上架相关数据资源并定期更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基于各政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源,依托数据资源体系能力平台,归集、治理形成基础库、主题库。各政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依托主题库建立专题库,支撑本部门场景应用建设。基础库、主题库由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题库由各政务部门负责管理。基础库、主题库、专题库应全量上架省市一体化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各政务部门作为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障数据质量。
第四章 数据共享开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省市一体化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账号进行统筹管理授权。各政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数据专员,负责本部门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申请数据资源体系归集、治理形成的数据,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使用数据资源体系归集、治理形成的数据,应当通过省市一体化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据需求申请。提交申请时详细说明申请部门名称、联系方式、申请理由、申请数据类型和内容、申请用途、使用范围和安全措施,并签订《遵义市跨部门数据共享承诺书》报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提出的数据使用申请,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数据需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数据管理权属部门应自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及时提供;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应急情况下的数据共享按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部门应当将获取的数据资源用于审核通过的用途和范围,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四条 数据资源体系中公共数据的开放及开发利用,按照《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指南》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数据资源体系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授权专业公司具体承担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指导、平台运维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数据资源的日常管理运维。接入数据资源体系的数据资源,不得擅自停止、终止、中断网络连接和运行,不得擅自在其网络边界增设可能阻止、限制、排除正常外部访问的措施。
各政务部门因政务信息系统问题,导致数据资源体系接入数据出现中断、错误、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并于发现问题2日内说明问题原因、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尽快完成维护,维护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第十七条 授权的专业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数据资源体系运行维护,加强数据资源体系日常监测、巡检、值班和运行情况报告,健全运维工作流程、备份恢复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平台故障。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体系如需进行系统升级、网络维护,授权的专业公司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报告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数据资源体系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定期对数据资源体系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的专业公司负责落实数据资源体系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操作规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检查,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证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保障数据资源体系系统和数据安全。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接入数据资源体系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数据使用部门在使用数据资源体系数据过程中,不得将数据用于非法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数据资源体系应当具备数据调度溯源功能,调度与操作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每年授权第三方对数据资源体系进行安全检测,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与授权的专业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落实数据资源体系保密管理责任。授权的专业公司负责对数据资源体系建设运维人员进行背景审查,组织签订保密承诺,做好安全保密教育。
第二十二条 政府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的情况的,应当严格落实脱敏脱密以及隐私保护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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