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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1761274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22日
文号 遵府办发〔2016〕51号 是否有效
标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6-08-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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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对《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201416印发的《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遵府办发〔20143号)废止。 

                                               2016811 

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68月修订)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及职责 

  2.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其职责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救助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和培训 

  8.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遵义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及其职责 

  遵义市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决定启动、终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力量赶赴灾区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核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落实情况;完成上级赋予的应急救助等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联系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遵义军分区领导担任。下设市减灾委办公室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2.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能源委、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局、遵义军分区、武警遵义支队、市消防支队、遵义供电局、遵义高管处、遵义车务段、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红十字会、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中国电信遵义分公司、中国移动遵义分公司、中国联通遵义分公司、遵义广播电视台、遵义日报社等单位组成。成员由各组成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各成员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和市减灾委总体工作安排,结合部门职责,协同做好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救助工作。 

  2.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相关工作和业务,负责与相关部门、各地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协调落实灾害救助支持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处理日常工作等。办理灾害预警响应相关事务。 

  3 灾害预警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和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汇总统计的法定管理部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县级行政区域内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的同时,向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报告。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初报后,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要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与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市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或1.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市、区)农业人口3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领导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由减灾委主要涉灾成员单位组成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并指定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紧急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批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灾力量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和安排,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农业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能源信息部门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部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市宣传(市文广新)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及市有关部门与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市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5万间或1.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市、区)农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助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批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宣传(市文广新)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市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或一个灾害地点因灾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7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市、区)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批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市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或一个灾害点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市、区)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批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群众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民政局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民政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加大救灾资金财政投入力度。 

  7.1.1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县两级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水文、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指发生在遵义境内的高温干旱、暴雨洪涝、大风冰雹、冷冻结冰、低温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受雷电作用和高温引起的森林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民政部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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