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全市范围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及其边界线外1公里内,全市范围内县道、省道、国道及市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各级河流两岸1公里以内的区域,各类水库、湖泊周围1公里以内,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二、禁猎期
上述禁猎区全年禁猎,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禁猎期为2022年至2032年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非禁猎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三、禁猎工具及方式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火药枪、地枪、毒药、爆炸物、弹弓、排铳、铁铗、地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设笼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陷阱、歼灭性围猎、犬猎、火攻、烟熏、挖洞、鸟鸣音乐、网捕、捡蛋、捣巢、机动车追赶等方法猎捕。除依法持《猎捕证》或《狩猎证》,且猎捕方式及猎捕工具等申报被允许外。
四、禁猎对象
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
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防控、调查监测、种群调控、保障航空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捕猎方式和捕猎工具进行捕猎。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违法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单位及电话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监督单位对检举揭发者信息严格保密。
市林业局:0851—28688018
市公安局:0851—28323008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851—2883945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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