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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2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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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遵义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遵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于2016年3月1日施行。2019年12月,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规定对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推进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开展,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2025年,《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对立项、起草、审查、立法后评估及清理等立法程序相继作了修订。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市政府规章立法质效,与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进行有效衔接,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改革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有必要对《遵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进行修改完善。

二、《规定》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七章,四十三条,除“总则”和“附则”两章外,其余五章分别对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以及其他规定作了具体规定。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一是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作为一条鲜明主线,在总则部分明确,涉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市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市委批准后再向社会公布;二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增加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区域协同立法。 

(二)完善市政府规章与市级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协作机制

一是为与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进行有效衔接,强化与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协作,本次修订过程中,我市参照省级程序规定,将规章名称《遵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修改为《遵义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二是对于政府部门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提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三是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与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致。

(三)突出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一是将起草、审查阶段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单独将听证程序进行细化完善,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规范开展立法听证会;二是为充分开门立法,增加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便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是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起草过程,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专项评估等的要求,完善听取市场主体协会商会意见的情形。

(四)强化立法机制的科学性

一是细化立法项目类别,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立法项目(一类)和预备立法项目(二类)两类;二是规范立法项目申报形式,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立法项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申报书;三是增加报送审查资料的具体要求。起草部门报送的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四是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期限原则上为四个月以及审查期限延长、中断情形;五是完善需要立法后评估的情形和评估内容的要求,新增做好市政府规章同步解读内容的要求;六是删除地方立法事项具体范围等与上位法规定重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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