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遵义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不断扩大垃圾分类试点范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分类设施不规范、分类投放不精准、分类收运体系不健全等短板弱项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居民文明习惯养成,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所称的城镇区域是指中心城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建制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办法》对各部门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有害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参与指导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方案和设施规划布局,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过程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强化有害垃圾宣传教育。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超市、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可回收物分拣中心规划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地块、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所管辖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中小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工业和能源、卫生健康、文化旅游、财政、价格、民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以及机关事务、供销合作社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五、《办法》中生活垃圾分为哪几类?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并对4个大类进行了详细分类。
六、《办法》在宣传教育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普及,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七、《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等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回收;
(三)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厨余垃圾集中处置场所;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八、《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是怎样规定的?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工矿企业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无法确定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九、《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了哪些责任?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
(二)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及分类收集容器,并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三)建立管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四)合理确定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在其管理范围的显著位置公示;
(五)公布大件家具、可回收物回收单位和有害垃圾收运单位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六)对发现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劝告无效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七)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理,维护好集中收集点环境卫生,保持集中收集点周边道路通畅,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车辆顺利作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备收集运输设备以及作业人员;
(二)按照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将生活垃圾收运至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
(四)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地;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七)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十一、《办法》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由处理服务单位采用生化、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处理服务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进行分类处理。
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接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按照规定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证生活垃圾处理站、场(厂)环境整洁;
(五)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接收和处理的种类及数量;
(六)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和评价结果;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十二、《办法》对违反生活垃圾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在行政处罚条款设定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精准把握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对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办法》不再设定行政处罚。于是《办法》只明确了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未超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限额要求。同时明确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进行分类及分类投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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