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加深公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了解、支持和认同,现将修订后《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现行《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遵府办发﹝2016﹞46号)于2016年7月7日公布实施,该文件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已于2021年7月失效,且随着上级政策的调整,需要对现行文件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总体框架沿用原文件框架,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2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作了适应性调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八章29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明确临时救助工作的制定要求、基本原则和定义范围。
第二章为救助对象和标准,共4条,明确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明确个人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明确救助综合考虑的基本因素,明确临时救助原则及范围。
第三章为申请及审核确认程序,共4条,明确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方式,明确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明确临时救助简化审核确认程序要求,明确临时救助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为救助方式,共1条,明确实施临时救助方式,一是资金救助,二是实物救助,三是转介服务。
第五章为资金筹集管理,共4条,明确临时救助资金来源,明确临时救助的相关制度衔接,明确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明确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明确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定期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为工作机制,共5条,明确临时救助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完善“一门受理、协调办理”机制,明确完善个案会商机制,明确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一是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临时救助,二是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七章为责任与监督,共6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的制定,明确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明确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申请对象的审核,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协助承担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明确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明确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实施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原文件共八章30条。本次修订后,在结构上,将其明确为共八章29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政策依据的调整。近年来,从中央至省、市层面均对临时救助工作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因此将原文件中所引用的上位法按照上级新的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二)机构名称的调整。因机构改革,将原文中的部分机构名称进行调整,修改为现在正在使用的机构名称。
(三)救助标准的调整。本次修订后,对原有的救助标准并未进行大的调整,只调整了一处,即原文件中的第四条第三点“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原则上按500-3000元的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修订为“其他救助对象。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当地当年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其1-6个月的基本生活,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范围的调整。原文件在申请受理的对象上,严格限制户籍地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困难群众申请,与当前上级文件要求逐步放开户籍地限制,探索在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的精神不符,本次修订为:“(一)依申请受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申请临时救助的,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家庭财产、重大支出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新增内容。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本次修订后,新增第五章第十六条,“县级民政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基数、临时救助人数、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预拨一定金额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开展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一次预拨的备用金原则上不得高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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