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关于《遵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遵义市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滞后于城市道路主体工程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方面存在不合理和不科学等。甚至由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缺失或者设置不科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已成为民生呼吁和社会关切的热点。为了坚持法为民立,有必要制定出台《遵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9年,《遵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组成起草小组,赴重庆市及我市各县(市、区)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分区域集中座谈等形式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遵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后,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在审核期间,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举行部门协调会、座谈会,召开市政府立法专家座谈会,以及通过网站、《遵义日报》《遵义晚报》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后报市政府五届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遵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采用简易体例,未分章节,总共26条,内容涵盖了几个方面:一是提出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术语含义、立法原则、职责规定、资金保障方面的规定;二是从规划与建设方面制定了项目建设遵循五同步、征求意见、交通影响评价、施工审批、建设要求、竣工验收等内容;三是从管理与维护方面明确了管理职责、管理权限、维护方式、设施恢复、监督职责、调整安全设施免受妨碍等规定;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禁止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条款;五是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从职责管辖上看,高速公路管理主体是高速交警,城市道路的管理主体是地方交警,如将标题不加“城市”二字界定,显然适用范围是全市所有道路,这样一是难以解决管理主体的问题,二是在资金的保障上,无法缓解地方财政经费紧张而滞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立法初衷就是为强化遵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资金。所以加上“城市”二字,就界定《办法》出台后调整适用范围为城市道路,能有效解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难的问题。
(三)为使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不滞后城市道路主体工程,《遵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实施“五同步”,第十条明确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这样有效解决了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而导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安装不合理的现象,甚至出现无法通过验收,后期整改难度大的问题。
(四)关于交通安全设施运行用电保障机制。现阶段的交通安全设施是与城市路灯电路搭接,电压相当不稳定,常常烧坏交通安全设施的电路板,缩短了设施的使用寿命,为保障断电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影响,《遵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同时明确已经启用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配套建设用电设施的,可以从路灯照明、城市供电设施中取电,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这有效解决了存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因断电而交通信号灯瘫痪,引起大面积、长时间拥堵,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
(五)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收破坏和妨碍,《遵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了系列禁止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设定有相应的罚款及排除妨碍等规定。同时明确在城市建设中安装电杆、广告牌、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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