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至十级伤残伤情较轻,可以继续从事相应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没有伤残津贴这项待遇,但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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