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教育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遵义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日
遵义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严格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施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13〕181号)、《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21〕131号)及贵州省体育局印发的《贵州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黔体办〔2014〕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遵义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遵义市行政辖区内代表遵义市及各县(市、区)参加国际、国内、省内体育竞赛,其成绩达到相应的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员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技术等级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五条 运动员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六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贵州省体育局)审批;二级运动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遵义市教育体育局)审批;三级运动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竞赛规格
第七条 运动员申请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等级称号的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贵州省体育局主办(或与省教育厅联办)的正式体育竞赛中创造的成绩。
第八条 竞赛名称必须是已列入贵州省审批运动员技术等级比赛名称目录。
第九条 原则上省级竞赛每个竞赛项目至少有6个队(6人)参赛,方能审批等级运动员。(部分项目审批范围见当年竞赛规程总则或见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第十条 竞赛规程中规定分组的赛事,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又没有明确可审批的比赛组别,则只有水平最高的组别能批授等级运动员;其他组别不能批授等级运动员。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规定的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的技术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运动员首先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收齐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后向审核单位提交(审核单位为审批单位的下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时不予受理。以运动员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第十五条 运动员以测验或其它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 申请三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表报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体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遵义市教育体育局审批。
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遵义市教育体育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运动员等级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运动员等级审批小组,进行集中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运动员等级审批小组由相关体育教学、训练单位科室负责人或熟悉体育教学、训练工作且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的,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遵义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运动健将、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由运动员所属训练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 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审核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等级称号等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一)拟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在贵州省体育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拟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在遵义市教育体育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并在网上进行公布。
(三)拟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的,在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证书
第二十四条 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自行通过“体教联盟”手机APP查询、注册、申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教育体育局要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核与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纠正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加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教育体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遵义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说明和修订。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和规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及《贵州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黔体办〔2014〕41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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