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
调整精神类疾病床日付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减少精神疾病患者经济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和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正常生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1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115号)等文件要求,经省医保局同意,现将精神类疾病床日付费政策调整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市精神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三、服务内容及定额付费标准
(一)服务内容
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住院规范化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护理、检查(检验)、诊疗、药品、耗材等医疗费用。
(二)床日结算标准及医保报销
精神类疾病按床日定额标准为: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90元/人/日,二级(县级)医疗机构100元/人/日,三级(市级)医疗机构110元/人/日,三级(省级)医疗机构120元/人/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床日定额标准的85%报销,有关医疗费用不进入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累计计算,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参保对象,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精神疾病住院不设起付线,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照床日定额标准的95%报销,有关医疗费用不进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累计计算。
(三)结算方式
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即时结算,患者只支付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申请定期与其结算有关医疗费用。超过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的诊疗服务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原则上精神类疾病按自然月度结算医保基金。
四、合并躯体疾病报销规定
(一)精神病患者在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期间合并其他躯体疾病的,需要在所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为患者办理按床日付费医保结算手续,并将其治疗躯体性疾病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按所在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对应的医保待遇政策结算。
(二)精神病患者在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期间合并其他躯体疾病的,需要在所在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其治疗躯体性疾病(含门诊慢特病)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按所在医疗机构门诊对应的医保待遇政策结算。其费用单独记账,按月向医疗机构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三)精神病患者合并其他疾病转其他医保定点综合医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治疗医疗机构应为患者办理按床日付费医保结算手续。患者治疗躯体性疾病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医保政策报销。
五、门诊及统筹区外报销政策
我市参保精神疾病患者在门诊或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门诊和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政策报销。
六、考核与清算
本着“坚持结果导向,有效引导;坚持科学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制定精神病住院诊疗服务参考清单(附件1),制定精神疾病按床日付费评价考核机制(附件2),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形成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机制,提高精神疾病医保付费的合理性。合理拉开不同诊疗服务能力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发挥医保基金提升精神类疾病诊疗服务能力的作用,推动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及出入院管理、合理配置医护人员、保质保量完成精神类疾病诊疗服务行为。
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住院治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医疗机构级别和常见精神疾病临床路径,采取“月度预结算、年度考核、年终清算”的方式对其支付医疗保障基金。
(一)月度预结算。医保基金以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申报的医保基金按床日结算支付总额的80%进行月预结算;
(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办法(附件2)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三)年终清算。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年度医保基金清算,并实行多退少补。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精神疾病临床路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从治疗、药品及辅助检查等环节着手,有效控制费用,实施规范诊疗。主动改善就医环境,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范收治患者。针对特殊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主动接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核定的编制床位数或与其医务人员和业务用房面积相适应的开放床位数收治病人,医务人员配置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市内公立精神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参与国家、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实采购任务量,有效降低患者治疗成本,改善患者就医环境,鼓励非公立精神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效降低医疗服务成本。鼓励医疗机构积极使用治疗效果好,副作用小的药品,降低药物治疗副作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三)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诊疗服务。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认真检查医保基金支付涉及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医保基金使用规定;定期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以及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及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细化监管措施,根据医保基金使用情况、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要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及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并将有关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遵义市关于调整精神类疾病床日结算标准的通知》(遵市医保通〔2021〕64号)、《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精神类疾病床日付费政策的通知》(遵市医保通〔2024〕2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表单
2.遵义市医保定点医院精神病按床日付费考核办法
(试行)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精神病住院诊疗服务参考清单
时间 |
第一阶段 | |
(1-28天) | ||
项目检查 |
说明 | |
1.必查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 □大便常规□肝肾功能 □电解质□血糖 □感染性疾病筛查□胸片 □心电图□脑电图 □首诊精神病检查 □护士观察量表(NOSIE) □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 □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 □日常生活能力量表 □根据病种选择A、B、C量表 □其他 |
入院必查 | |
2.复查项目 □血常规□肝肾功能 □电解质□血糖 □心电图其他 |
住院四周至少复查一次 | |
3.按需检查项目 □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腹部B超□头颅CT□内分泌检查□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其他 |
按需检查 | |
4.治疗方法 □心理治疗□心理咨询□行为观察和治疗□行为矫正治疗□松弛治疗□冲动行为干预治疗□暗示治疗□音乐治疗□工娱治疗□精神病护理□精神科监护□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药物副作用量表药品□其他 |
每天一次,按需开展(须具备有关诊疗项目资格及医务人员资质) | |
日常 |
专科床位费 |
每天一次 |
按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 | ||
出院 |
按需复查必要的检查项目、进行健康宣教等。 | |
备注 |
|
精神病住院诊疗服务参考清单
时间 |
第二阶段 | |
(29-56天) | ||
项目检查 |
说明 | |
治疗方法
□行为矫正治疗 □松弛治疗 □音乐治疗 □工娱治疗 □护士观察量表(NOSIE) □精神病护理 □精神科监护 □药品 □其他 |
每天一次(至少按需开展五项以上) | |
□精神科A、B、C类量表 □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 □药物副作用量表 |
每周一次(根据病情需要选择使用) | |
□血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心电图□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腹部B超□头颅CT□内分泌检查□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其他 |
按需开展 | |
□心理治疗 □暗示治疗 □行为观察和治疗 □冲动行为干预治疗 □心理咨询□康复评定 □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 □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 □其他 | ||
日常 |
专科床位费 |
每天一次 |
按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 | ||
出院 |
按需复查必要的检查项目、进行健康宣教等。 | |
备注 |
|
精神病住院诊疗服务参考清单
时间 |
第三阶段 | |
(57-120天) | ||
项目检查 |
说明 | |
治疗方法 □行为矫正治疗 □松弛治疗 □音乐治疗 □工娱治疗 □护士观察量表(NOSIE) □精神病护理 □精神科监护 □药品 □其他 |
每天一次(至少按需开展五项以上) | |
□精神科A、B、C类量表 □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 □药物副作用量表 |
每周一次(根据病情需要选择使用) | |
□血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心电图□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腹部B超□头颅CT□内分泌检查□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其他 |
按需开展 | |
□心理治疗 □暗示治疗 □行为观察和治疗 □冲动行为干预治疗 □心理咨询 □康复评定□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 □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 □其他 | ||
日常 |
专科床位费 |
每天一次 |
按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 | ||
出院 |
按需复查必要的检查项目、进行健康宣教等。 | |
备注 |
|
精神病住院诊疗服务参考清单
时间 |
第四阶段 | |
(121天及以后) | ||
项目检查 |
说明 | |
治疗方法 □行为矫正治疗 □松弛治疗 □音乐治疗 □工娱治疗 □护士观察量表(NOSIE) □精神病护理 □精神科监护 □药品 □其他 |
每天一次(至少按需开展五项以上) | |
□精神科A、B、C类量表 □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 □药物副作用量表 |
每周一次(根据病情需要选择使用) | |
□血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心电图□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腹部B超□头颅CT□内分泌检查□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其他 |
按需开展 | |
□心理治疗 □暗示治疗 □行为观察和治疗 □冲动行为干预治疗 □心理咨询 □康复评定□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 □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 □其他 | ||
日常 |
专科床位费 |
每天一次 |
按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 | ||
出院 |
按需复查必要的检查项目、进行健康宣教等。 | |
备注 |
|
附件2
遵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按床日付费
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主体和对象
(一)考核主体。遵义市医疗保障局、遵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指导,遵义市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二)考核对象。市内按床日付费的提供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考核指标体系
精神疾病按床日付费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基本服务和医保医疗服务质量与群众满意度等。
(一)基础条件。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置、房屋配置、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置等进行考核,评价医疗机构基本服务条件,评估是否存在超负荷收治患者、服务能力是否充足等。
(二)基本服务。通过对收治患者康复治疗情况、工娱治疗情况、心理治疗情况、量表使用情况及基本生活卫生服务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情况、因病施治情况、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诊疗服务能力和水平等。
(三)医疗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
1.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对患者入、出院指征把握情况、住院期间规范开展医疗服务情况及重复住院发生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低标入院、虚假诊断入院、虚假治疗、服务不足等情况。
2.群众满意度。通过对群众、患者及其家属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医疗质量、健康宣教、服务态度以及对患者的关心关怀程度等满意度进行考核,评估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服务不足、服务质量不高、违规诊疗、服务态度不佳等情况。
(四)加分项。根据对应项目内容落实情况酌情打分。
三、考核方式
考核以现场检查为主,将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等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一)自查自纠。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申报医保基金时一并提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二)日常监管。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提示、不定期稽核或检查,结合信访举报线索,紧密联系日常审核情况,参照《精神障碍诊疗规范》等,重点关注低标入院、非精神病患者长期住院、达到出院标准不予出院、服务不足等情况,
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并按规接受医疗机构申诉。日常监管结果与费用结算挂钩。审核稽核认定的违规行为严格按医保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处理,审核监管发现违规资金在每月预拨基金中按相关规定进行扣减,行政违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年度考核。
1.考核时间。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次年5月份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工作。
2.考核组人员组成。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局联合成立全市精神疾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组由市医保局有关工作人员和从医疗机构抽调的有关临床专家组成;也可探索委托符合规定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考核。
3.考核内容。具体按照《遵义市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医疗医保服务能力考核评分表》(附件2)进行,考核内容可根据医疗保障政策、临床诊疗规范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情况适时调整。
四、考核兑现
(一)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得分作为清算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额度的依据。年度考核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按支付标准兑付100%的医保基金;年度考核得分95分(不含95分)-90分(含90分)的医疗机构,按支付标准兑付95%的医保基金;年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90分(不含90分)-80分(含80分)的医疗机构,按支付标准兑付85%的医保基金;年度考核得分80分(不含80分)-70分(含70分)分的医疗机构,按支付标准兑付80%的医保基金;年度考核得分70分(不含70分)-60分(含60分)的医疗机构,按支付标准兑付75%的医保基金;年度考核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医疗机构,按支付标准兑付70%的医保基金。对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基金使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将其纳入医保基金使用重点监测管理范围。
(二)考核结果公示。考核情况经全市精神疾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辖区内开展精神疾病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所属经办机构下达考核结果。
(三)考核兑现。考核结果与年度清算挂钩,年度清算工作原则上于考核完成后1月内完成。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年度医保支付清算工作。
(四)争议处理。对考核情况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诉进行合议,并作出申诉答复;对申诉答复仍不服的,按程序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复核结论下达考核结果。
附件:遵义市精神疾病按床日付费考核评分表(试行)
附 件 遵义市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医疗医保服务能力考核评分表(试行) | ||||||
考核内容 |
基础分值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一、基础条件(总分30分) | ||||||
三级医院按实际开放床位数核算,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级医院按实际开放床位数核算,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一级医院按实际开放床位数核算,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
15 |
根据实际开放床位数,现场查看资质、排班表、工资册、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视频、查房记录等,如发现挂证除该项不得分外,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
得分=[(实际卫生技术人员÷实际开放床位数)÷对应级别医院每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数]×15,最高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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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得分时,执业地点在被查医疗机构(含副高以上职称多点执业),且实际在职的资质有效。 | |
三级医院每临床科室至少配备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二级医院至少配备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一级医院至少配备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
5 |
三级医院得分:实际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数/按临床科室计算应有精神科副主任医师数×5,最高得5分; 二级医院得分:实际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数/按临床科室计算应有精神科主治以上医师数×4,最高得4分;具有1名以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的,得1分; 一级医院得分:实际具有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数/3×4,最高得4分;具有1名以上精神科主治医师的,得1分。 |
| |||
三级医院按实际开放床位数核算,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 二级医院按实际开放床位数核算,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一级医院按实际开放床位数核算,在核定床位内按6名护士计算,超过该级别设置最大床位数69张的,按平均每床至少0.3名护士计算。 |
5 |
得分=[(实际护士人员÷实际开放床位数)÷对应级别医院平均每床至少配置护士人数]×5,最高得5分;其中,二级医院无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护士、三级医院无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护士的,得分分别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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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配置 |
男、女患者住院病区应实行分区管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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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分区管理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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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 二级医院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 一级医院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
2 |
现场测算 |
得分=(实际每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对应级别医院病人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面积)×2,最高得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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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系统 |
HIS 系与医保信息系统贯标信息、医保数据质量控制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进行维护。 |
1 |
实时监管 |
出现数据虚假、不准确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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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条件保底得分要求:根据目前遵义市内精神类医疗机构编制床位、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实际情况,被考核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得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实际得分低于15分的,按照15分计入总分;条件为:1.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当年度通过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校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考核年度需要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校验有效期内;2.医保考核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未被医保部门暂停医保服务协议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 ||||||
基础条件得分: | ||||||
二、基本服务(总分30分) | ||||||
康复治疗项目 |
开展体疗、生物反馈、手工、宣教、多媒体等康复治疗项目;至少具备三个已投入使用的康复室。 |
5 |
现场查看,必须使用,可按每次可供多少患者使用进行计算,评估是否满足住院患者使用,是否虚假开展。 |
三级医疗机构已投入使用的康复室不足5个的,每减少1个扣1分;二级医疗机构已投入使用的康复室不足4个的,每减少1个扣1分;一级医疗机构已投入使用的康复室不足3个的,每减少1个扣1分;根据康复计划,查看康复治疗情况是否符合病人病情,计划是否按需实施。发现1例不符或计划未按需实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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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娱治疗 |
开展工娱治疗,如体操类、健身、球类(羽毛球、乒乓球、篮球等)、拔河、跳绳、棋牌、歌舞、劳动等工娱治疗项目。 |
5 |
现场查看是否具备相应场地、器材并实际开展治疗,抽查病历查看患者治疗情况。 |
2.根据工娱治疗计划,查看治疗情况,是否符合病人病情,计划是否按需实施。发现1例不符的,在基准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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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疗 |
如:行为矫正、行为观察与治疗、暗示治疗、松弛治疗、音乐治疗、心理治疗、催眠疗法、冲动行为干预治疗(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治疗、具备相关仪器设备)。 |
5 |
1.现场查看 2.抽查病历 |
根据病情针对性选择,且按相关要求制定计划,计划与病情不相吻合的,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抽查治疗记录,重点核实相关治疗的真实性和可及性,凡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开展治疗情况不相符的,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无资质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的,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
|
量表 |
量表符合病情需要。 |
5 |
1.现场查看 2.抽查病历 |
根据疾病诊断选择,与疾病诊断不相吻合或不规范的,每发现1例,扣减0.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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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监控设施 |
按规定在有关诊疗科室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
2 |
现场查看,并调取视频监控检查 |
缺少一个科室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或视频无法正常使用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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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卫生服务 |
1.具备能满足患者洗漱、洗澡的设施(2分); 2.有相应规章制度及流程(1分); 3.按照精神病基础护理要求,保证病人脸、头发、胡须、手足、皮肤、会阴清洁,患者病床单元清洁,病房卫生清洁。(3分) 4.患者日常饮食需营养搭配,食堂应干净整洁。(2分) |
8 |
查资料、查记录,现场查看询问,了解病人及病房卫生状况。 |
第1、2项中,每缺一个设施或制度、流程扣0.5分,扣完为止。 第3项要求每人每天应洗漱2次,每周洗澡1次,未达此项要求的发现1例患者扣0.2分,扣完为止;发现患者病床单元和病房不清洁的,每发现1个病床单元扣1分、1个病房扣0.2分,扣完为止。 第4项现场抽查当日饮食情况,未荤素搭配扣1分,发现食堂不卫生,扣1分。 |
|
|
基本服务得分: | ||||||
三、医疗服务质量及医保管理(总分40分) | ||||||
入院 |
2.是否存在低标准入院(2分)。 3.严禁非精神疾病入院(1分)。 |
4 |
抽取在院病人的10%查阅病历(绝对数不少于10份)、现场询问患者及家属。 |
3.发现1例未达到住院标准患者入院扣0.5分,扣完为止。 3.非精神疾病入院该项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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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入院必查项目全部开展,如有异常指标,是否按需复查。(2分) 2、住院患者如无特殊情况,应至少3个月对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脂、心电图、胸片开展1次复查。(2分) 3、住院者如发生躯体疾病,应及时予以对症治疗,无法治疗的应及时转至有诊疗能力的医院进行救治。(1分) |
6 |
抽取当年新入院患者病历(绝对数不少于10份) |
第一项发现一项未查扣0.1分,有异常指标未行复查的扣0.2分,如发现检查作假的,扣1分,扣完为止。 第三项发现一次未及时治疗躯体疾病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
| |
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情况 |
1、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医疗质量、院感、急救、医保等培训,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2分) 2、严格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住院医师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主治医师在患者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查房,副高及以上医师(一级医院主治医师低职高聘医师)在患者入院后72小时内完成查房。(6分) 3、如发生患者死亡,应严格落实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原则上在患者死亡1周内开展讨论,由科主任主持,专册记录。(2分) |
10 |
|
第一项 未开展其中一项培训扣0.5分。 第二项 三级医师中,中间级别的医师或最高级别医师发现1次未按时查房的,扣0.5分,扣完为止。如发现三级医师查房记录病历伪造,扣6分,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项 医院未开展死亡病例讨论扣2分,未按时开展扣1分,讨论记录不规范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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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 |
按照精神疾病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等保质保量为患者提供必须、必要的医疗服务。 |
5 |
抽取在院病人的10%查阅病历(绝对数不少于10份)、现场询问患者及家属。 |
重点检查患者在院治疗期间是否保质保量为其提供必须必要的医疗服务,如存在所提供医疗服务与临床路径、诊疗常规等要求相差较大、随意减少患者应接受的诊疗服务,直接影响患者治疗质量的,每发现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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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 |
按照诊疗规范及临床路径、出院标准等及时为患者办理出院,并做好出院宣教、制定出院服药计划,制定随访计划并按要求进行随访。 |
3 |
通过抽查病历、询问患者、电话调查等方式,按《按照诊疗规范及临床路径、出院标准等进行 |
未达到出院标准而出院的,每发现1例扣1分,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的发现1例扣1分;出院未做宣教工作的,发现1例扣0.3分,出院无服药计划的发现1例扣0.3分,出院后1周以上无追踪随访的发现1例扣0.3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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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
制定合理的满意度调查方式并进行满意度调查。 |
2 |
问卷调查 |
90%以下的,每低2个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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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日常监管 |
是否出现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虚记诊疗服务项目、串换药品、医用耗材等医保基金使用违规情况。 |
10 |
抽取在院病人的10%查阅病历(绝对数不少于10份)、现场查阅资料及询问患者及家属。 |
每发现一个医保基金使用违规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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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得分: | ||||||
四、加分项(总分10分) | ||||||
抽选专家 |
1.医院推荐。 2.医保系统抽选。 |
1 |
由医保部门在考核结束后根据专家推荐和履职情况打分。 |
医院(含公立和非公立)推荐专家积极参与考核、在考核过程中认真工作、客观公正、履职尽责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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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药品集采 |
参与国家、省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情况。 |
1 |
由医保部门通过查看系统数据及对照平时工作情况打分。 |
每批次积极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及采购工作,得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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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服务能力提升计划 |
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收治强烈自伤、自杀行为患者、重度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患在住院规范治疗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进行一个疗程(6-8次/月)麻醉后无抽搐电痉挛/电休克治疗。(3分) 经颅重复磁刺激治疗等诊疗项目情况(2分) 大力使用二代及以上抗精神病药物(2分) 推广使用长效针剂(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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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实情况打分 |
有开展电休克、经颅重复磁刺激治疗资质的,分别得1分;全年实际开展电休克、经颅磁治疗例数大于总在院病人数量的3%,分别得1和2分。推广使用长效针剂得1分。二代及以上抗精神病药物使用量达60%及以上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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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得分: | ||||||
考核总得分=基础条件得分+基本服务得分+医保医疗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得分+加分项得分 | ||||||
说明:每项得分不能超过该项的基础分,每项扣分扣完该项的基础分为止。每项得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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