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经相关部门动态新增认定的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对其身份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实施追溯救助。
附件: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遵义市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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