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工作实际,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关于普通门诊统筹就医范围
全国范围内(除境外)定点医疗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均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关于就医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跨省普通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手工审核报销。
三、关于政策实施时间
(一)2023年12月31日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继续执行《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的通知》(遵市医保通〔2022〕60号)。
(二)2024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的通知》(遵市医保通〔202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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