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产前检查在三级医疗机构待遇支付比例为55%,二级医疗机构待遇支付比例为65%,一级医疗机构待遇支付比例为95%。
二、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中产前检查待遇按分娩时间执行对应的待遇政策。
三、各县(市、区)要注重新老政策的衔接,强化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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