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市直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
为优化职工医保待遇保障结构,稳步提升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结合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现将部分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住院政策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根据医院收费等级设置起付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类型(在职、退休)设置报销比例。
(一)起付线
乡镇收费等级医疗机构:50元;
县级收费等级医疗机构:200元;
市级收费等级医疗机构:400元;
省级收费等级医疗机构:450元。
(二)报销比例
乡镇级收费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90%、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报销93%、个人自付7%;
县级收费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89%、个人自付11%;退休人员报销92%、个人自付8%;
市级收费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85%、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报销88%、个人自付12%;
省级收费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84%、个人自付16%;退休人员报销87%、个人自付13%。
二、门诊特殊疾病
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病种政策内费用在扣除乙类先行自付的基础上,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5%。
三、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未调整的职工医保待遇政策事项,继续按《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遵义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遵市医保通〔2022〕62号)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结算以出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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