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提案在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科学决策、广泛凝聚共识中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增强提案办理成效,提升提案工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遵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目标任务
坚持协以成事、商以求同,真正把协商贯穿“提、立、办、督、评”全流程,推动提、办、督三方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实现政协提案办理高质量、落实有成效。
第二条 选题协商
(一)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向市直部门和市政协委员广泛征集提案线索,汇总印发《提案线索目录》,为提案者撰写提案提供选题参考。
(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举行提案选题协商会,推动政协各参加单位提案选题信息互通,课题调研资源共享。
(三)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利用智能平台畅通知情明政渠道,引导和鼓励提案者就选题内容与相关部门提前沟通协商,增强提案选题针对性可性行。
第三条 审查立案协商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征集到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对应立案标准逐一审查,形成提案初步审查意见。
(二)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征集到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按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三)审查立案结束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将立案、并案、不予立案的情况告知提案者。
第四条 交办协商
(一)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后,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协商,将提案分办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提案内容和单位职责,将提案交办至具体承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对提案交办有异议的,应于提案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变更承办单位的建议和理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作出合理调整。
(四)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完成提案交办后,应及时将交办情况反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步将每一件提案的具体承办单位告知提案者,畅通提办双方沟通协商渠道。
第五条 办理协商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采取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面商座谈、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信函联系和网络沟通等形式,实现提案办前、办中、办后全流程沟通协商,协商可邀请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
(三)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办理单位应及时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协商,进一步增进共识,增强办理实效。
第六条 督办协商
(一)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履职成果转化和参加单位推荐遴选提出本年度重点提案备选件初步建议意见,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形成《重点提案目录》。
(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就市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与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协商达成共识,请示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选定重点提案件领衔督办;协商市政协各委(办)选定重点提案件开展督办。
(三)领衔督办牵头领导和协商督办的部门通过走访承办单位、视察办理成效等形式,调研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推动意见建议落实;通过召开督办协商会、建立联动机制等形式搭建协商平台,促进提、办、督三方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推动提案成果有效转化运用。
第七条 评议协商
(一)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一个提案承办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协商,推广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
(二)市政协在届中和届末开展提案评先选优活动,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各参加单位推荐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
(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在市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市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分别在市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和各委(办)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情况,接受市政协常委评议。
(四)年度提案办理完成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走访沟通,及时将提案办理落实情况通报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就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推动提案落地见效深度协商。
(五)全会期间,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以《提案摘编》向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全体市政协委员通报市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及部分优秀提案办理情况。
第八条 本机制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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