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报送上级的涉及档案工作的请示、报告、建议及档案工作的内部分析、工作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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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在审议讨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的档案领域过程性信息(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决策文件草案除外)。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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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党组工作内部信息、财务、组织人事工作、档案统计分析等过程性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运转管理的内部信息属于非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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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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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馆藏未开放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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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档案违法案件的案情、相关数据、查处情况、有关建议及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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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遵义市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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